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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產?

破產(英語:Bankruptcy),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 在法律用語上,破產與倒產不同,前者專指將事業結束,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變賣並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的清算程序;後者則廣義地包括清算程序以及將事業繼續經營下去的重建程序。 [來源請求] 名稱由來[編輯] 破產的英文名稱(Bankruptcy)演變自義大利文banca rotta。 banca rotta意為「崩壞的銀行」。 相傳此名稱可追溯到熱那亞共和國時代的傳統。 當時若有錢幣兌換店資不抵債,其櫃位就會被砸破,但亦有歷史專家認為此僅為比喻而已。 [1][2][3][4][5] 值得留意,在法文中,破產(法語:banqueroute)用作描述具詐騙性的破產案件。

破產是如何解決財務困境的?

在某些情況下,破產是解決財務困境的選擇之一,但你將受到多項限制。 在你被宣布破產後,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成為暫行受託人,有權安排將你(在香港及其他地區)的財產分配予債權人。 若你的資產總值不足200,000港元,破產 管理署署長可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 個人要宣布破產,並沒有最低負債額的規定,但如果你曾經宣布破產,破產管理署署長可拒絕受理你的申請。 宣布破產足以對你的信貸能力構成永久影響,所以審慎考慮你的選擇。 若你出現以下任何財政警號,應迅速行動,以免進一步陷入財政困境。 你無法支付信用卡的每月最低還款額,而利息在不斷增加。 你選擇性地支付賬單。 你沒有應急資金或儲蓄。 你的業主或按揭持有人威脅下驅逐令或要求收回物業。 你已經用盡一切可用的信貸額度。

破產人如何變現權益?

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獲准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破產可判處監禁幾年?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該人曾在緊接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之前兩年內的任何期間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但在該整段期間內,以及如他曾於該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的任何期間如此從事該行業或業務,則在該其後的整段期間內,他沒有備存妥善的帳簿,或沒有保存如此備存的所有帳簿,即屬犯罪,除非他證明在其營商或經營業務的情況下,該項不作為是誠實及可予寬宥的。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在他提出或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提出呈請前六個月內,他攜同其財產中價值達100元或多於100元而依法應在其債權人之間分配的任何部分離開香港,或企圖或準備攜同該部分財產離開香港,即屬犯罪 (除非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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